2024年11月20日17时00分许,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属有的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辣椒批发市场门口附近人行横道与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1人(陈*仙,女,39岁,福州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3.8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以及省办《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1月21日,太阳城娱乐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郑寅球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太阳城娱乐 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安监处、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鳌峰街道办事处、连江县安办组成,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太阳城娱乐 鳌峰“11.20”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966249109),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61号,注册时间2009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吴*航,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车辆情况
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属有人: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牌型号:金龙牌XMQ********VL6,车架号:LA6N********01292,注册日期2018年05月17日,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3********6861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33********24282,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1月11日。
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有人:陈*仙,车辆品牌:雅迪,车辆型号:TDR****Z,车辆颜色:卡其灰/瓦松绿/黑,车架号:7794********778。
3.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谢*发,男,汉族,户籍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青年路**号**单元,暂住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小区南路***号,驾驶证号:35012219********17,档案编号:3501******14,准驾车型:A1A2E,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驾驶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属有的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未受伤。
陈*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太阳城娱乐 曙光路**号**小区**座,身份证号码:35012519********24,在事故中驾驶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与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摔倒当场死亡。
刘*浚,男,汉族,2011年0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太阳城娱乐 鳌光路**号**苑*座***单元,身份证号码:35010420********76,在事故中乘坐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与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
刘*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太阳城娱乐 鳌光路**号**苑*座***单元,身份证号码:35010420********5X,在事故中乘坐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与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0日17时00分许,谢*发驾驶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鳌峰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辣椒批发市场门口附近人行横道时,遇陈*仙驾驶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后载刘*浚、刘*涵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谢*发采取制动措施不到位,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了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碰撞,造成陈*仙当场死亡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辣椒批发市场门口附近(东往西)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鳌港路,西往福光南路;道路双向六车道,南北两侧均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和一条人行道,道路中间花圃隔离,路段设有一条南北过街人行横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87万元。
(五)其他情况
傍晚,雨,车流量一般,能见度一般。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20日17时04分许,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阳城娱乐 大队接警后于17时13分许到达现场;17时17分许,消防救援赶赴现场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了应急救援工作,谢*发下车及时拨打“110”、“119”“120”以及公司当班调度员电话,并进行伤员救治,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太阳城娱乐 大队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工作,120救护车达到后立即对伤员进行抢救,陈*仙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运营副总接到报告后亦到达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现场及事故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医疗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陈*仙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阳城娱乐 大队积极协调先期赔偿事宜,目前司机谢*发已取得家属谅解并支付谅解赔偿金15万元,死亡赔偿金以及赡养费等已由保险公司与家属协商赔付,事故善后工作措施得当,平稳有序。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能够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阳城娱乐 大队2025年1月6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3120240000079号)、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笔录、专家鉴定意见以及调取的事故现场的视频监控、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驾驶员谢*发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虽有提前采取制动措施,但采取减速让行措施不到位,通过路口时观察不到位,未确保安全驾驶,未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驾驶员陈*仙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3.陈*仙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伞,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影响其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和判断,增加事故风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事故发生时间为傍晚,天色较昏暗,且伴着小雨,路面潮湿,让轮胎无法有效传递制动力,进一步影响制动。环境因素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鉴字第166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部区域与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在碰撞及惯性作用下,致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区域又与石墩、花圃护栏发生碰撞;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C)鉴字第4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C)鉴字第416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18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发路段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通过视频监控截取点路段时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9km/h;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18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行驶通过事发路段视频监控截取点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km/h;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鉴字第44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陈*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
7、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门诊病历等材料证实:当事人刘*浚、刘*涵在本事故中受伤;
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醇鉴字第50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谢*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20241145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谢*发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10、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闽立价评字【2024】PG第111746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证实:石墩、花圃护栏受损情况。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定期、专项等安全教育培训及每日安全报班提醒,但仍存在个别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公司有安排专职监控人员对正在运行的七十几辆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重点驾驶员按规定进行了重点监控,对一般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了视频抽查,但无法全程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安全管理上的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者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仙,黄牌福州502SV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违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予以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谢*发,男,闽A07169D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采取制动措施不到位,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黄*生,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进行处理。
吴*航,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进行处理。
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在安全管理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建议由连江县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连江县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做好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要认真开展公交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规范操作意识、以事故警示全体公交车驾驶员,尤其是斑马线、转弯路口的事故案例,提升事故防范意识,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要提升监控人员的巡查监督力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严查转弯未减速、斑马线未减速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全面整治驾驶员的不良驾驶、违章驾驶,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三是要认真深入研究“人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强化监控智能巡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四是要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街道和交警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宣传各类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加强对驾驶人员的交通教育警示,杜绝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
太阳城娱乐 鳌峰路辣椒批发市场门口附近路段
“11.20”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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