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同一单位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每年7月调整,2026年1月1日—2026年6月30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433元,最高不超过22164元。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
三、职工中断补缴及等待期待遇有哪些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3.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3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规定100%支付。以下情况生育津贴待遇按照正常单位职工50%执行:①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个月;②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
四、确认怀孕后为什么要办理产前登记?如何办理?
我市参保人员在医生诊断怀孕后,应及时办理产前登记,需登记预产期、联系电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有银联标识1类储蓄卡)、配偶姓名及证件号码等信息,确保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分娩时各项待遇全保障,享受“一站式”便捷服务。办理渠道:可通过“e福州-安育福娃-我要办理”相关医保服务模块、“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等渠道办理产前登记。
五、参保女职工选择在本市外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福建省内其他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办理产前登记后可在省内医保定点且具有生育资质的省内联网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2.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跨省产检、分娩的,在办理好产前登记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支付宝或微信“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或各管理部窗口、医保基层服务点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可直接医保结算。跨省异地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应提醒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作为收费类别。
特别提醒:参保人在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的,仍按基本医保普通门诊、住院待遇规定执行,不享受我市医保生育支持新政策。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含领取失业金由失业保险机构代缴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参保单位正常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费、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及生育津贴待遇。
七、参保女职工若有未刷卡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津贴),如何申请手工报销?
因系统原因等产生的未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或申领生育津贴)的,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保险跨省通办”模块申请线上办理;也可持相关材料至各管理部窗口、乡镇(街道)医保基层服务点、驻医院医保服务站线下办理。
零星报销申请所需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2.医院收费票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3.医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支行名称、账号);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承诺书》(仅参保男职工申请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需填写);6.门诊病历;7.诊断证明(门诊提供,加盖医院章);8.出院记录(住院提供,加盖医院章)。
其中,产前检查费支付提供材料1、2、3、4、6或7;生育医疗费支付提供材料1、2、3、4、5、8;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提供材料1、2、3、4、7或8;生育津贴支付提供材料1、4、7或8)
八、在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患病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住院分娩期间用于治疗新生儿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独立结算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没有独立结算的,居民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九、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1.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已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十、通过参保单位挂靠、代办等方式骗取生育津贴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包括挂靠、代办)、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明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者骗保提供便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等医疗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