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基金会登记管理。您若拟在我省内成立基金会,应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东路55号一楼大厅(省民政厅大楼对面)。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基金会成立登记步骤及流程如下:申请开立临时账户(包含网上申报)--取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通知--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存款验资(最迟可在提交成立登记材料前取得验资报告书)——召开第一届理事会——提交成立登记材料(包含网上申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刻制印章介绍信——备案。 基金会申请开立临时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1.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3.基金会章程草案;4.《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5.《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基金会成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金会成立登记申请书(含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2.理事会通过的章程;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6.《基金会章程核准表》;7.《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9.基金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表(含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会计、出纳);10.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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